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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屋监测排查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 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危险房是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给定危险构件和危险房屋界线确定的,其他4类是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的。主要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所管各类房屋的完损情况,为房屋的技术管理和修缮以及城市规划改造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