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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安全等级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要的建筑物;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三级:次要的建筑物)。至于重要建筑物与次要建筑物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结构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三级。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物被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级,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级。
设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传统习惯选用。大多数建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属二级。